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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江苏省石油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省石油学会

      英文名称:JIANGSU  PETROLEUM  SOCIETY

      缩写:JPS

      第二条 本学会是江苏省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石油化工企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工作者、石油化工专业教育工作者、石油化工行业有关人士等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石化科技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石油化工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优势,促进江苏石油勘探开发、石油化工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创建创新型省份和实现“两个率先”做出新的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石油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挂靠单位金陵石化公司。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巷388号金陵石化科协,邮编2100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开展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活动,提出并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考察;总结、推广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成果和经验;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 广泛传播石油化工科学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普及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知识,帮助科技人员更新知识,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传播科学知识、思想方法和精神,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提高全民石油石化科学素质。

      (三)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合作,引进世界最新科学技术信息。

      (四) 开展对石油化工科技发展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的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 发现并推荐人才。建立江苏省石油化工科技人才库;按照江苏省科协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参与推荐院士候选人、全国青年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候选人,发现和举荐人才,为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表彰奖励在石油、石油化工科技事业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六) 积极主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中的有关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

      (七) 发展会员,开展学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条件:

      (四)在本团体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具有或相当于中级

      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具有高级及以上资质的技能操作人员。

      团体会员条件: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学会理事会

      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学会办事机构审核批准,成为

      本会个人会员,同时发给会员证书。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学会理事

      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学会办事机构审核,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没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醒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九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活动;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江苏省石油学会监事选举办法

      一、根据本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江苏省石油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二、根据江苏省石油学会会员构成和我省石油科技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江苏省石油学会设监事3名并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1名。

      三、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推荐产生,本会的理事候选人和拟任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作为监事候选人。

      四、参加监事选举的会员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员代表的2/3数,方可进行选举。

      五、监事选举采用等额、投票选举方式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代表的2/3.选举有效。

      六、本监事会选举办法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江苏省石油学会理事会理事选举办法

      一、根据本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江苏省石油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

      二、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从会员代表中推荐产生。

      三、参加理事选举的会员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员代表的2/3数,方可进行选举。

      四、理事选举采用等额、投票选举方式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代表的2/3.选举有效。

      五、本理事会选举办法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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