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石油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石油学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2006〕123号)要求,及《江苏省石油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为:
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2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二、 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办法
团体会员单位可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向本会交纳当年的会费。本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寄送经办人或团体会员单位财务部门。
三、 积极发展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能够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从事或关心、支持石油化工科技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四、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学会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经费。为保证学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使其在为会员单位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请各会员单位按时交纳会费,我们将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会费管理制度,做到合理合法使用好会费,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煤炭科技及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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